美国FDA对齿科种植体审查的临床研究要求
发布时间:2018-06-30
美国FDA在1999年现代化法案中提出了“企业最小负担原则”。原则指出:除非在必须条件下,企业应主要依据具有良好实验设计的实验室数据和/或动物试验来证明新器械的实质性等同,而不是用临床试验证明。
根据该原则,大多数种植体通常无需进行临床研究。然而,FDA建议企业应对下列类型种植体及基台进行临床研究:
a)与已上市器械有不同的材料组成及设计的种植体
b)长度小于7mm 和/或直径小于3.25mm的种植体
c)角度大于30°的种植体基台
d)采用了新技术的种植体
e)适应症有异于同类型的种植体
临床研究一般必须包括随机化的、良好设计的临床试验,这些试验可为该器械的适应症提供实质等同的证明。
FDA 建议在进行种植体及其基台临床评价时,应在种植体负载条件下进行3年。结果应包含以下方面:种植体松动、感染情况、种植体及其基台有无破损、不良事件,并且对所有不能随访病人作出详细解释。研究人员应包括牙科种植人员、临床研究设计人员及数据分析人员。
美国FDA对齿科种植体审查的临床研究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
应在临床研究协议中规定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对不符合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的地方应进行记述并做出解释。如有必要,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受调查人群进行描述。
a)预期用途
b)试验组及对照组的人数
c)试验组及对照组的性别及年龄分布
d)齿系状况
e)上下齿咬合情况
f)最小骨边界和骨质量
g)使用辅助材料情况等
》》》》》》》
更多美国FDA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常见问题及方案解决请联系深圳市思博达彭先生或登录公司网站。